(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2日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工业区恒力路一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2日 14点 0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工业区恒力路一号召开,由董事长范红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5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42,708,3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3211%。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40,890,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反对 1,065,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 7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