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根据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0月 26日发布了《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参会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投票程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起止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2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7,224,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27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20,600股。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同意 277,2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反对 1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1%;弃权 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1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30%;反对 1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8%;弃权 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